马克思主义学院新教师试讲制度
2015-06-18 14:22 管理员  本站原创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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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严把“上岗”关,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及教研室的具体情况,制定新教师试讲制度。  

一、 试讲人员包括:  

1. 已具有教师资格并从教多年的调入教师;  

2. 具有教师资格,拟在本院开课的行政人员;  

3. 尚未取得教师资格,但已接受教师资格培训的新进硕士研究生。  

二、试讲一般应在开课的上一学期的第十六周进行。在此之前,试讲教师向教研室提出试讲申请,报办公室。办公室组织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学术委员会委员、院督导员组成试讲听课小组参加听课、评课。  

三、申请试讲的教师,应教学态度端正,观点明确,条理清楚,语言表达清晰流畅。教师在试讲前必须了解教学计划、该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熟悉本课程教学大纲,研读所制定的正式出版教材和相关的参考书,并以此为备课依据,编写电子教案、讲稿。  

四、根据试讲结果,由院听课小组提出审核意见。试讲效果好的,可以担任主讲任务。没有通过试讲的教师,不安排其担任该课程教学任务。经过一学年的准备后,可再次申请试讲。  

五、通过试讲的教师,任课前应完成一个学期(至少2/3以上)的讲稿或教案以及1/2以上的习题,并填写好教学日历。并在教学工作中应注意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六、马克思主义学院学院教师试讲申请表与听课小组审核意见,经院长签署审批,加盖公章后备案存档。  

七、各教研室应为年轻教师配备指导教师,使他们在教学活动中得到该学科专业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指导,并注意继承和发扬我校优良的教学传统和特色。指导教师应对青年教师的教学质量及时做出评价和指导。指导教师由高级职称教师担任,其工作业绩与职聘相联系。  

八、院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应对试讲后任课教师进行教学效果的跟踪检查。  

九、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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