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校外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2018-07-04 15:3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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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外兼职教师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院转型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为进一步优化我院的教师队伍结构,构建一支专兼结合、资源配置优化的教师队伍,规范校外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根据绵阳师范学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外兼职教师是受聘讲授我院一门课程或授课时间在一学期及以上的校外在职人员或校内外退休人员。

第二章 聘用校外兼职教师的原则与条件

第三条 聘用校外兼职教师必须遵循“工作需要,以岗择人,从严把关”原则,校外兼职教师所承担教学任务必须是马克思主义学院各教研室年度教学计划和教学环节内的相关课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校外兼职教师

(一)任课教师具有丰富的企业行业经验,能承担应用型人才培养教学科研任务的;

(二)各学科专业实践性较强的教学环节(课程);

(三)因特殊需要,必须请校外兼职教师授课的。

第四条 校外兼职教师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为人师表,教学认真负责、敬业、教学效果突出,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二)学历学位与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实践教学类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职称要求,技术技能类人才根据专业技术职业(执业)资格与职称的关系确认其职称等级。

(三)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四)身体健康,能以相对稳定的时间和方式在本院正常开展教学工作。年龄在 60周岁以下;具有省级及以上人才称号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能自觉遵守学校及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愿意为我院教学和科研服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自愿接受聘请,原则上已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并能妥善完成所在单位的本职工作。

第三章 校外兼职教师的聘用程序

第五条 校外兼职教师聘用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外聘计划申报。各教研室应根据学年、学期教学工作及教研室的实际情况提出外聘申请,并填写《绵阳师范校外兼职教师计划审批表》,说明聘用理由,明确聘用任务和聘用期限,上报学院教学委员会审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上报教务处审核。

(二)校外兼职教师审核。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学院组织对拟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择优录用、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组织拟校外兼职教师填写《绵阳师范学院校外兼职教师备案表》,并将外聘老师相关资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非教师可不做必备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于每年6月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三)校外兼职教师聘用。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学院与录用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协议书,明确聘期、任务和待遇等事宜。聘用协议书、《绵阳师范学院校外兼职教师备案表》交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校外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校外兼职教师统一纳入学院师资队伍进行管理,校外兼职教师学院负责校外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和教学考核工作,为校外兼职教师建立个人档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负责对校外兼职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监控、检查和评价,将校外兼职教师与我院专任教师一并列入学生对教师的测评范围;聘期结束对校外兼职教师从事的工作进行考核与总结,并报教务处审核、人事处备案。

)校外兼职教师应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 守学院《教学工作规范》开展教学工作,认真备课、授课和批改作业,必要的时候参加有关课程的教学研讨活动。

(二)按照正式在编教师的教学要求,对校外兼职教师进行规范的教学管理,确保其教学质量。校外兼职教师的日常表现、完成教学任务情况、教学效果及考核意见,作为发放课时酬金和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三)校外兼职教师需接收学院教学检查与评估,评价指标与正式在编人员相同。

(四)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与校外兼职教师联系,帮助校外兼职教师明确我院的教学特色和要求。教研室主任要切实担负起对外聘教师的指导责任。学院领导负责对校外兼职教师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校外兼职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学年。聘期届满,根据专业岗位需要和个人表现,可以续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

(一)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出现教学事故;

(四)因专业调整和招生方面的原因,需撤销或暂停其聘用岗位。

(五)有损害我院的声誉、侵害我院的经济利益的言行。

第八条 受聘教师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聘用协议的,也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

第九条 校外兼职教师学院与受聘教师中任何一方要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都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应对履行协议的善后事宜做出妥善处理。此外,在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期间,双方均应认真执行。

第五章 校外兼职教师的待遇

第十条 校外兼职教师校外兼职教师学院不建立人事隶属关系和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的是以课时计取报酬的劳务关系,不享受除课时费以外的如工资、保险、福利等正式职工待遇。学院不负责向校外兼职教师所在单位支付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十一条 学院对校外兼职教师的考核结果作为确定报酬的依据,教务处测算出校外兼职教师的工作量交人事处兑现课时酬金。

第十二条 校外兼职教师的税前课时酬金标准:中级及以下、高级职称人员每实际教学课时(节)分别为人民币80元、100元。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由学校人事处根据其自身条件与职称的关系确认其职称等级。

第十三条 每学期期末,人事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校外兼职教师工作量进行核算,将课时费的发放数据提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划拨至学院账户,专款专用。人事处已经核算课时费的工作量,将在教学业绩津贴计算予以扣减。

第六章附则

  1. 校外兼职教师不得损害我院的声誉,不得侵我院的经济利益,否则,学院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外兼职教师学院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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